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120号  发表时间:1998/8/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经验和办法,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纪律,坚决克服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中的随意性,纠正该上报审批不上报或“滚动审批”等不规范作法。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一)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个纳税年度内需要再次延期缴纳以及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当期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必须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当期税款在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局长、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局长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当期税款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当期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缓缴税款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本着法制规范和精简效率的原则,今后凡上报省局审批的缓缴税款,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文书资料:(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请示;(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三)当期纳税申报表;(四)足以说明“特殊困难”的有效证明;(五)如属申请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提供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事后监控。各市、地、州局、省局直属分局应按季向省局报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作为每年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由上一级国税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国税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分户台帐,加强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执行情况的监控,对到期的缓缴税款必须及时组织入库,对逾期未缴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表》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缴款单位
缓缴税款所属时间
批准缓缴税款税款
批准缓缴期限
批准缓缴时间


合计
增值税
消费税
其他

合计
――――




――――
――――



















































































局长: 科(处)长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市、地、州局每季度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应分户逐笔填写;

2、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