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464号  发表时间:1998/8/13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四川、贵州、云南、安徽、山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在前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确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7日以川国各函(1998)290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