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发(1998)067号  发表时间:1998/8/20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测以及相关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成地税发[1998]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应在主要劳务发生地,即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勘测设计单位随工程施工发生的工程监理和监测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劳务,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