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68号  发表时间:1998/8/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外经贸委(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将房产出租的税收征免应怎样掌握,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建的房产,属自用的,应按《条例》规定的免征期限免征房产税;将富余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开发建设完工的商品房(商场、写字间、住宅)用于出租、或将一个整体综合开发项目部分建设完工用于出租的,均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