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1998)276号  发表时间:1998/9/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于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征税问题,仍按省局川地税发(1998)0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同一块耕地,在一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对种植粮油作物的只征收农业税;对种值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粮油作物和农业特产品套种、间种、轮种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
二、屠宰税征收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8)5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8)64号文件精神,严禁平摊、承包征收。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