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73号  发表时间:1998/9/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分局: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省府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调整生猪税费征管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生猪税收政策及征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贯彻省府文件,调整税费政策及征管办法对于发展川猪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做好农村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对此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按照省府文件规定,做好调整税收定额和改进征收管理。生猪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同时暂缓征收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超过高限的必须下调,未达高限的暂不作调整,暂缓征收的,要坚决停止征收。对帐务健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环节屠宰税仍实行查帐征收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的办法。

三、各地要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搞好源泉控管,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税收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源流失。在征收定额降低后,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屠宰税征收政策,严禁实行摊派和承包征收税款办法。违者,坚决予以查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