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304号  发表时间:1998/9/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手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都铁路局各下属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除西昌铁路分局所属多种经营企业外),从1998年1月1日起,均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西昌铁路分局所属运输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度暂由西昌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西昌铁路分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从1999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人中央金库。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并将分户情况于199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