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80号  发表时间:1998/9/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

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亏损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不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进行核算调整后的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第二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第三条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在实行会员制改造前有按税法规定尚未弥补或未弥补期满的经营亏损,在实行会员制改造后可继续依法逐年延续弥补。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但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它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第六条 我省国内企业在国外办的企业(简称境外企业)的境外收入,可以弥补境内企业亏损;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企业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第七条 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规定需要补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再按规定补税。

如果投资方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第八条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期满的经营亏损,在股权重组后可延续弥补。

第九条 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被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第十条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第十—条 企业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资产是部分或全部转让,其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第十二条 企业宣布解散、破产,依法进行清算后的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后再征税。

第十三条 在纳税检查中,对赢利企业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凡经查实的虚报亏损,除应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多报亏损巳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的,应对多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经营期内,无论是赢利或亏损,都应按《条例》规定按期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生年度亏损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将本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如不攒期申报,应按《征管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预抵亏损。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四川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表式附后)。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深入实地进行调查,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以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的意见等情况。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需弥补的,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各地、市、州报省地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由各地、市、州地税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应对审批的企业弥补亏损的数额进行统计,并于次年5月15日以前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同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主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签章)
纳税人申请弥补亏损额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主管地税机关准予弥补亏损额

企业经济性质
纳税自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联系电话
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申请弥补亏损所属年度
未弥补亏损余额及年度

备注: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级地税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市级地税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省级地税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县级地税局、市级地税局、省级地税局各一份。



企业财务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