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315号  发表时间:1998/9/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绕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519号)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入摩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的“免、抵谓增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25%反映在。“省 级”或“地、市、州级”县级各栏,同时,将调库增值税的金额 用负数反映在增设的“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计算机参数如下,

行字节数 行数 表个数 栏数 类型 栏字节数

60 52 1 6     N    10

对《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在税收月报中增设第91项,我省 调整为增设第93项。 请各地务于1998年11月编报10月份税收会境月报表 和税收快报前,将有关报表项目及计算机参数调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