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557号  发表时间:1998/9/2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得限公司所属非及今后兴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名单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10月26日以川国税函(1998)336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