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财驻川监字(1998)230号  发表时间:1998/9/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以税还贷款政策的企业范围

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项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二、申报报程序

(一)企业退税申报材料应具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1、退税申请书;②退税申请表;⑧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④当年无欠税保证书和陈欠税款分年度缴税计划;5、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首先,企业须将退税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国税部门(地、市、州级)审核。国税部门审核内容包括:1、企业当年是否新欠税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2、企业是否在税收政策方面符合以税还贷条件;3、企业陈欠税款清欠计划及补缴情况;④退税申请表中第7项的内容。

(三)企业将经国税部门审核后的退税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地、市、州级)审核。财政部门应审核企业配套还贷资金是否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以及企业申请表中除第7项和第12项以外的内容。

(四)企业将地、市、州级国税、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省国税局、财政厅审核后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事处。

(五)省专员办对经过省国税局、财政厅审核的退税申报材料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行文批复,并抄送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国税局、国库各一份。

(六)各地、市、州财政局根据省专员办批复文件核准的退付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成都市(含8区12县)以及在成都市的省级企业由省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当地国库依据“收入退还书”及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办理税款退付。

三、省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年退税数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复审。

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国家退税款应单独记帐,计入资本公积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严把以税还贷政策关,确保政策的正确贯砌执行。

(二)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工作要保证质量,并努力做到及时、高效。

(三)对不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或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的企业,各部门在审核中应及时将情况报省专员办。

(四)对弄虚作假,有意骗取国家以税还贷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其退税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年度终了,各地、市、州财政局负责与各级国库、国税部门进行对帐,并将对帐结果于次年元月底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国税局,抄送省专员办。对国库采及时退付的,应逐笔说明原因。

(六)年度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各自职责范围,监督检查企业退税款及配套资金的还款情况。在次年元月底前,各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抄送省专员办。

附件: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