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581号  发表时间:1998/10/5  有效性:有效
吉林、黑龙江、江苏、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其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全资控股1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一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11月16日以川国税函(1998)375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