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310号  发表时间:1998/10/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处理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处理权限

<一>企业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经核实确不能收回的,报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二>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核实确不能收回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作坏帐损失处理。其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以后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如数冲减当期费用。

<三>企业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中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等,经地税机关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五>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包括长、短期)经核实确不能收回的,在完备有关法律手续后,报地税机关审批,可计入企业损益。如投资损失金额较大的,可在1至5年以内摊销进入损益。投资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地税局审批,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

以上各项金额“以上”均含本数。其损失如属责任事故造成,应由责任人、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再作处理。

二、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可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上报财产审批报告和《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也可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地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企业报送审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财产清查表、财产损失项目、数量、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有关部门、机构的鉴定证明及其他资料。企业未提供详细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其补报,如仍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地税机关可退回不予审批。

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在收到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办理批复。

三、企业虚报损失,主管地税机关有权责令其纠正。未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不得进入损益,计税时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罚。

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核实项目的报批权限和额度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年终后应对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项目及金额进行统计,统计情况在次年5月15日前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一同上报省局。

七、各市、地、州地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附:1.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统计表

附件1:

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签章 金额单位:元

项目
数量
原进价
损失金额
审批金额
备注

1. 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






2.应收帐款损失






3.存货损失






4.固定资产损失






5.投资损失






合 计






企况

业说

情明

主税审见

管机批

地关意
(签章)

年 月 日

区审

县批

地意

税见


(签章)

年 月 日
地局

市审

州批

地意

税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批

地意

税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式一式五联,第一联:企业(存根);第二联:主管地税机关;第三

联:县级地税局;第四联:地级地税局;第五联:省级地税局

附件2:

企业财产损失统计表

填报地税机关(签章) 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



2.应收帐款损失



3.存货损失



4.固定资产损失



5.投资损失



合 计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