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343号  发表时间:1998/10/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你们,并将中央在川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各地自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联系,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求共同做好煤炭企业下放管理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