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四川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财驻川监字(1998)248号  发表时间:1998/11/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四川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财工字[1998]2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企业须在今年11月25日前将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的退税申报材料报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逾期不予办理。各地、市、州财政局收文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退税企业按期办理。其中涉及现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关退税由重庆市自行办理。

二、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1998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应全部缴纳入库,对以往年度的欠税应按陈欠税款分年度缴税计划按时入库。

三、为确保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退库支出数额真实准确,经与人民银行省分行、省财政厅研究,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退库的核算,按照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律在“010150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内集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