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机构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353号  发表时间:1998/11/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主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最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川府法[1998]63号),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省局决定:全省地方行政执行证件(含已发放的税务检查证和涉外税务检查证、将发放的协助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并由其负责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办理有关事宜。各地应于1999年1月底前将《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发放情况统计表》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