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394号 发表时间:1998/11/1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向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促进企业自觉地按规定申报、反馈信息.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请各地按文件所附式样规格、字型、字号自行印制后。
交与汇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