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376号  发表时间:1998/12/4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8)376号 1998年12月4日 有效



四川省新华书店:

你店《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新财[1998]字第5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310号)精神,结合你店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各级新华书店按财政部(1995)财文字第684号文规定:书刊及非图书商品按月末库存总定价的5‰,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的1%预提提成差价,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每年9月份按规定对库存商品实行分年核价并调整提成差价,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新华书店的图书、课本及大中专教材、音像制品和非图书商品的商品销售成本按帐面折扣率法进行分类核算,帐面折扣率在季末月计算调整,并相应调整本季的商品销售成本。季的其余月份按季初的帐面折扣率核算其商品销售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各级新华书店为财务部门购置的计算机,每台(套)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经县、地(市、州)地税机关核实,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允许税前扣除,用于业务上的计算机开发,如建立全省电子联销网等,经县、地(市、州)地税机关核实,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允许税前扣除。

四、各级新华书店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确实不能收回的对外投资(包括长、短期)和应收帐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上的经县、地(市、州)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税前扣除。以后又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如数冲减当期费用。

各级新华书店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和在对存货盘点清查时,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等,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30万元以上的经县、地(市、州)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税前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