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财驻川监字(1998)277号  发表时间:1998/1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监字[1998]219号)转发给你们,经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类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增值税返还手续。因此,企业在上报市、地、州财政局及省专员办的有关退税材料中,应同时报送税务征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企业在本年度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还必须附有关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时,必须附县以上国税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重新认定证明。

3、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的规定,企业上缴的下列税款不属于先征后返范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查补的并在缴款书上注明有“查补”字样的增值税税款,税务稽查分局根据税法规定检查缴入稽查分局的增值税税款。

4、各市、地,州财政局在开具一般增值税“收入退还书”时,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填列,即《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有该退税科目的,使用规定科目,没有规定的,使用“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

5、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同时为促使企业及时申报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各类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年度退付清算截止时间为次年六月三十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各地财政局、省专员办同意,最迟不超过次年十二月十日,企业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各地财政局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增值税清算退库工作。

附件:财政部财监字(1998)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