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四川省地税系统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387号  发表时间:1998/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及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适应地税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工作的需要,保证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高质量地进行,提高全省地税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及职工学历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地税系统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
培训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管理,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断提高我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地税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进入地税系统,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进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地税部门的职能和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初步掌握地税工作的运作要求及基础性业务知识。
初任培训在新进人员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是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其组织决策、协调、创新能力,以适应新任领导职位的要求。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任职后培训,但必须在任职1年内完成。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晋升处级职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从外系统调入任职和在系统内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参照同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进行。
(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培训内容、时间、形式,由培训主管部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税收改革的需要,对全体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信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税收工作的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周期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5天。
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关部门在同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条 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组成。
(一)公共必修科目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教材根据人事厅的要求选用。具体按照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专业必修课科目包括,税收理论、地方税收法规与政策、税务管理与检查、财务会计知识和税务公文写作知识等。有关教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选用。
(三)专业选修科目根据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或增设。国家税务总局的专业选修科目,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选用。省地税局增设的专业选修课科目,教学大纲、教材由省地税局制定并组织编写,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 省地税局建立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市、地、州地税局可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点。培训教学点的设立要依托当地行政院校、财经类院校、管理干部院校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专门的培训中心。县(市、区)地税局原则上不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可依托市、地、州地税局的培训教学点实施培训。各市、地、州地税局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点由省地税局按照川人培[1996]8号文件精神审批,报省人事厅备案。
培训教学点的职责是承担本地区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同级地税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科目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开展培训工作研究。
第五条 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由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事厅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省局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培训纳入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地税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省地税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组织编写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专业选修科目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指导、督促和评估全省地税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事厅下达的培训教育任务的组织落实;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管干部的各类培训外,统一组织全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有重点地组织县局局长培训,以及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全省地税系统专门业务师资或骨干培训,审查和认定市、地、州地税局培训教学点,指导培训施教机构的建设和教学;总结、交流、推广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市、地、州地税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管干部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有重点地组织县局股(所)长及专门业务骨干的培训。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抓好对本单位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培训。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切实保证完成本级培训任务的经费需要。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所属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要建立培训档案,作为有关人员任职、晋升以及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下级机关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培训效果要进行定期考评。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对培训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培训成绩优秀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和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不参加培训或在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个人,要给予批评和惩处。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研究本单位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制定培训方案,搞好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并逐级报送上级培训主管部门。各市、地、州地税局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各类培训方案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局人教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事宜由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地税系统
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学习,提高我省地税系统职工学历水平,根据国家学历教育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应贯彻"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把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地税工作需要,原则上应报考财经、法律、计算机专业。因工作需要报考其它专业的,应从严掌握。
第三条 各市、地、州地税局委托有关院校举办脱产、半脱产一年以上的各类学历教育班,在具备相关手续后,应先报省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现有干部的文化结构、参加学习人员占干部总数比例、委托的院校、办班的类型、专业、招生人数、教学计划、有关收费标准及经费用途、教育部门的批文及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等。
第四条 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应坚持业余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就地入学的原则,采取自学、函授、电大、夜大、职大等多种形式,严格控制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数。
第五条 需要安排脱产学习的,由各单位人教处( 科、股)提出意见,交局领导研究审批。脱产学习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方可报考。培养合同应包括学习形式、专业、时间、经费开支、奖励、学员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一定年限(一般为五年)方可要求调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学校收取的学费、教材费及其他杂费由单位报销,在外地脱产学习的,单位除报销开学、结业往返路费外,学习期间利用假期回单位的,一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七条 参加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所在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同样对待,停发与工作岗位有关的各种奖励、补助,学习补助,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被评为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参加脱产学习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本科及其以上学习未取得学位证书的),有关费用应由本人承担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条 职工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发给毕业文凭的各类业余学习,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科、股、所)室领导同意,由人教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批准(中层干部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名。
第九条 对参加各类业余学习的职工,每学期考试前,可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不超过5天的脱产复习时间,考试时间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参加各类业余学习的有关费用自理,为调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对学历教育的管理,在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由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职工,必须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职工参加同一学历层次学习的,有关处(科、股、所)室可根据工作情况给予考试时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培训教育专项经费,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应由单位开支的部份在培训教育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组织)有关部门规定,大中专专业证书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均属非学历教育,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在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各种表格时不得改变原有学历和学位。
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强对学历认定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教部门在涉及干部学历认定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内部承认学历"或"享受相应学历待遇"。对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税系统正式职工各市、地、州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省地税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