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广州市东山区擅改税收征管范围错误做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441号  发表时间:1998/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广州市东山区擅改税收征管范围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6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根据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进行检查,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个别地区的个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情况,必须在1998年底前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将结果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