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705号  发表时间:1998/12/17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四川、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铁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合理解决铁路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株洲桥梁厂等15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等8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略)
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表)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月6日以川国税函(1999)009号转发成都、内江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