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9)112号  发表时间:1999/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川府发[1999]52号)中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省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后,允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在新开发“四荒”地上从事生态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3年。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协会,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1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四、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或专业技术协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在老、少、边、穷地区(包括国家省定贫困县)新建的协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
七、对安排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