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麦道公司、波音公司派员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059号  发表时间:1999/2/1  有效性: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美国麦道公司、波音公司派员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构成常设机构的请示》(辽地税外[1998]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简称中航技)于1992年同美国麦道公司(简称麦道)签订“中国干线飞机项目总协议”,由沈阳飞机制造公司(简称沈飞公司)为麦道生产飞机部件(飞机尾端)供麦道在上海组装成MD-90-30客机部分;中航技和沈飞公司于1995年同美国波音公司(简称波音)签订的生产波间757和737-600、700、800尾端的生产合同,在履行上述生产合同期间,麦道、波音两公司各自派遣专家到沈飞公司进行支持指导、监督及产品检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上述美国公司各自派遣专家到沈飞公司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及产品检验等服务,适用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三款(三)项的规定,如果提供上述服务的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超过六个月,应认为该两家美国公司分别在华设有常设机构,并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3月5日以川国税函(1999)085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