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051号  发表时间:1999/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8]184号)中关于1993年12月3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Z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和五年清结算工作。

各地要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为防止骗取赶税负返还,各地应参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再予办理退税。检查中应严格审核企业的销售和购进。对1998年度企业销售额比往年异常增加或购进金额比往年异常减少的,要重点检查。凡因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或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造成税负增加的,不得办理超税负返还。

(二)对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统算超税负,统算后仍需退税的,各地可按规定办理退税;统算后多退税的,各地应对多退税部分予以收回。

二、各地应于1999年4月底前严格审核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及资料后上报省局,省局将于6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工作7月1日后,省局不再受理超税负返还。

三、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应在1999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届时,省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并结合超税负返还工作,对本地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五年抵扣总额进行统计。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请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