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001号  发表时间:1999/2/23  有效性: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