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079号  发表时间:1999/3/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经批准的修理费应按受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年度提取折旧额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年度折旧额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