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9)018号  发表时间:1999/3/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一)由省电力公司实行统一核算,按照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局认定,四川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下同),其所属企业为汇缴成员企业(下同)。汇缴成员企业所属单位是否纳入汇缴。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凡未纳入汇缴的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二),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9年度起,省电力公司所属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三),其工效挂钩工资办法,试行先由所属企业按有关考核指标自行预提,年终将会计算报表上报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在国家电力总公司下达的挂钩工资总额内进行核定、调整。因此,省电力公司所属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将经核定后的会计决算报表报送所在地国税机关时,国税机关对其报表中所列工资可不作纳税调整,由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电力总公司下达的挂钩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三、省电力汇缴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由汇缴企业每年初参照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统一计算提取指标,经省国税局审核同意后下达汇缴成员企(事)业单位据实开支,同时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年终按实际销售(营业)收入,由汇缴企业进行调整。

四、省电力汇缴企业为研究新口、新技术、新工艺预提的技术开发费,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分摊汇缴成员企业,同时抄送同级国税机关。汇缴成员企业在分摊指标内据实列支的,准予税前扣附除,年度终点了由汇缴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五、省电力汇缴企业按年末应收款帐款余额的3‰统一提坏帐准备金,汇缴成员企业不再单独计提。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六、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税前扣除;但对数额较大的,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用待摊的办法分期摊销。

七、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凡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后,报国税机关审批的,准予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142号执行。

八、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要求,认真履行对省电力汇缴企业、汇缴成员企(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要加强与汇缴企业、汇缴成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情况,相互配会,确保我省汇缴企业的征管和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得税汇缴成员企《事》业单位名单

2.四川省电力公司就地缴纳所得税的全资子公司名单

3.四川省电力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工资企(事)业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