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送税收管理权限资料的通知
文号:关于印送税收管理权限资料的通知  发表时间:1999/3/16  有效性: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税收已成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主要手段。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税制,对税收管理权限进行了重大调整,有关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政府和税务部门在行使税收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权限。

为了严格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税收管理权限,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对税法明确规定的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资料进行了汇总,现印送你们,供参阅。

现行分税制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权;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收减免权等。现行分税制规定: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有关税法授予地方一些管理权限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具体划分如下: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统一实施税种的税法制定权、颁布权

国务院
全国人大授予对税收行政法规(如各税种暂行条例、国务院暂行规定等)的制定权、颁布权;全国统一立法税种的实施条例的制定权、颁布权;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的减免权、开征停征权等。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法规实施细则的制定权,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中的一般性解释杈,各税种具体征税办法的制定权。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目前尚无省级人大税收立法权限的明确规定,一般是按不抵触原则执行的。




省政府及省级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权限

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条所定条件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省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晶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外,其它应税消费晶的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业适用税率,由省政府在5%-20%幅度内决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对 个人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在月营业额200-800元幅度内确定,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
1、《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2、《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柑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在财政 部规定的范周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国税发(98)45号文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B、凡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符合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国税函发(94)633号文规定:凡企业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除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中央企业所得税其它减免审批权限,由省叛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税发(97)201号文规定: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国税发(1997)99号第四项规定:地方级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九条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即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3%的部分)。

房产税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在10%-30%的范围内确定。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3、施行细则由省级政府制定,抄财政部备案。

车船使用税
1、《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

3、《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或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征税。

4、《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

5、《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省级政府制定施行细则,抄财政部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54号文规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照顾的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厅,省地税局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2、财税宇(1994)20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税务局报请省政府确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级政府决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l、(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2、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屠宰税
1、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之。

2.财税字(57)第8号通知规定: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年节时期,省人民委员会可予以适当免税照顾。(我省目前未执行)

3、国发(1990)90号规定;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由各省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方法。

筵席税
1、《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15—20%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在200—500元范围内确定起征点。

2、《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级政府确定。

3、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并确定施行日期。

4、国发(1993)90号明确:将筵席税下放地方,征收与否,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农业税
1、《农业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税的其他收入,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2、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

3、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我省已征收)。

4、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5、条例第十九规定: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经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可减征农业税。

6、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有用难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减征、免征农业税。

7、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征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牧业税
下放地方管理

农业特产税
1、1994年国务院143号令第三条规定;除列举之的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由省政府确定。

2、143号令第四条规定;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级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3、14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省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4、(94)财农税字第7号第五项规定: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5、(94)财农税宇第7号第九项规定:①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②是否征收税额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地自定。(我省目前未实施)

耕地占用税
1、《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级政府在规定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地适用税额。

2、《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鲧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政府批准减税或免税。

3、省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契税
《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