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9)023号  发表时间:1999/4/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加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税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也是落实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川府法[1998]43号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专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认定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程序不合法。目前,我省地税系统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均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在地税机构、执法人员发生变动后,未按规定收回执法证件,有的执法证件流失在地税系统以外的人员手中;有的税务人员执法时不亮证;有的颁发税务检查证审查不严,一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持有税务检查证;尚未给委托和协助执法人员统一颁发执法证件等。为严格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现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就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内,全省地税系统统一换发税务检查证(含中英文版),统一颁发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领取新的税务检查证后,省局将公告旧证作废,旧证逐级上交省局统一处理。对协助和委托执法人员是首次颁证,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必须组织领证人员学习、培训、考试,从严控制发证范围。
二、税务检查证领证范围限各级地税机关执法岗位的国家公务员。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领证人员限在对外资纳税人稽查工作岗位上的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协助行政执法证件的领证范围限地税机关直接聘用的临时协税人员。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领证人员,应为接受地税机关委托,代征零散税收单位的代征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颁发执法证件:
(一)从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熟悉税收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接受过基本法律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刑事处理执行期满两年以内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五、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得随意简化。同时,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六、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颁发。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局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购领,各县市区地税局逐级统一向省局领购颁发。
七、各类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证件核发、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法制工作部门承办。
申领各类执法证件,均由领证人员所在地方税务局负责填报《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经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局申报办理。八、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即着手发证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发证前的培训,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试,摸清领证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如实上报。要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其他日常管理,并将此项工作列为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九、经与省政府法制局协商明确,因全省地税系统已实行垂直管理,各地政府法制局部门一般不直接管理地税机关的执法证件。有关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事项,由省局统一向省政府负责。各地地税局要做好与同级政府法制局的协调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