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公交发(1999)120号  发表时间:1999/4/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文件规定须由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更换新版发票的,换开发票时,销售单位应将旧版发票收回,并在换开的新版发票上注明旧版发票的字轨号码等内容,同时将换回的旧版发票粘贴在已换开的新版发票存根联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各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对已作废的旧版《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要及时收缴销毁,对未按规定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或应开而拒开的销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地公安交警和国家税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切实保证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