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165号  发表时间:1999/5/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管理费的扣除,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