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362号  发表时间:1999/5/27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招银会字[1999]第024号)。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四、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招商银行机构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6月28日以川国税函(1999)258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