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9)057号  发表时间:1999/6/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以利该管理办法的施行、落实。各地执行该管理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应按规定报上级地税局备案。
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委托代征地方税收人员履行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职责的统一有效的证明资格、身份的专用凭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税务检查证(含中文版、中英文版)、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税务检查证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颁发,规格、式样、内页格式全省统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章。
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地税局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局申领后颁发。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加盖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局钢印。无钢印的为无效证件。
第五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机关。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中文版税务检查证的发证范围限在各级地税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国家
公务员。中英文版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限在对涉外纳税人稽查(检查)工作岗位上的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
协助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直接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简称协税员)。
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范围为接受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地方零散税收单位的代征人员。
第七条申请领取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地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熟悉税收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受过税收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
(二)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
(三)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两年以内;
(四)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不满两年或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对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领证人员的培训、考试内容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地、市、州以上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符合发证范围和领证条件的,领证人员所在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填报《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层报省局审批核发证件。
县以上地税局在申领执法证件时,须汇总上报《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名册》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期为5年,协助行政执法证件和委托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负责收回证件,逐级上交省局统一销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核发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审验由省局统一组织,由地、市、州以上地方税务局实施。审验合格的,加盖“执法验证讫”专用章,并注明年检日期。未经验或验证不合格的,为无效证件。验证不合格的,为无效证件。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代征税款等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并依法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限持证人本人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和执法职责范围内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证件被损毁、涂改的,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买卖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证件丢失、损毁的,应立即向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县以上地税局应核实后层报省局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及时收回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层报省局注销:
(一)调离本机关或代征税款单位;
(二)调离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岗位,或不再从事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代征税款工作;
(三)与地方税务机关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委托代征税款合同;
(四)辞职、被辞退、退休、离休、死亡;
(五)其他无法实际履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暂扣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并层报省局备案(暂扣期限为1至2年):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二)不按期参加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三)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
(四)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开除党籍以下党纪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开除公职以下行政处分;
(五)越权执法或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六)被行政拘留;
(七)其他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吊销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证件,并将执法证件收回层报省局销毁:
(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被劳动教养;
(三)被刑事拘留或被判刑;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
(五)其他应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