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15号  发表时间:1999/6/9  有效性: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