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农业税计征税率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1999)236号  发表时间:1999/6/2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和四川省农牧厅审定,由四川省农牧厅于1993年2月正式印发的地方性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汇编。其目的是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农民负担法规条文的含义,指导农民负担管理执法和司法工作。各地在贯彻中,部分农民对《解释》第八问“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比例为常年产量的33%左右”一句理解不尽一致,以致引起征纳纠纷。为此,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就此条文答复安岳县人大常委会。现转发你们,请各地按此做好解释工作。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请求书面答复农业税计征税率的请示的答复
川人农〔1999〕8号1999年4月20日
安岳县人大常委会:
安岳人发(1999)1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第八问中“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比例为常年产量的33%左右”,是指自1958年以来,随着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的提高,全省农业税征收的实际比例仅为提高后的粮食作物产量的33%左右。这个33%的比例,是对九十年代初我省农民实际负担的农业税总额与提高后的常年产量(即1988年至1992年全省粮食平均产量)之间的关系来说的,而不是征收农业税的法定比例。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