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文号:国税函(1999)453号  发表时间:1999/7/2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远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2000年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7月27日以川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