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1999)246号  发表时间:1999/7/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猪屠宰税征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地必须坚持以稳定为大局,依法征收屠宰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因屠宰税征收方法不当而引发事端。二、屠宰税必须坚持据实征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不得调高税额。超过最高税额尚未按照规定调整降低的,应立即调整降低到位。
三、对于帐册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损失的专业养猪户,各主管税务机
关在大量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可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将定额标准上报省局。对专业养猪户标准的界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对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