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发(1999)465号  发表时间:1999/7/8  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9〕465号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
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