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1999)317号  发表时间:1999/7/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局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各地应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与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相结合,对所属企业实施地方税收全面稽查,不搞单个税种检查。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应将检查户数、查补的各税税款(基金、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以及征管政策建议资料等报送同级相关业务部门。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所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