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325号  发表时间:1999/8/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水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在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将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下半年的,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保证行政复议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学习、培训、宜传好行政复议法是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准备工作的首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学习时间要有计划,内容要有安排,效果要有保证,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省局在组织各地法制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咨询公司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拟在今年四季度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总局即将出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各地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及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各地要采取“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既要积极组织参加省局的培训,又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级的培训和对下级的指导,特别要对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时,还应以考试的形式检验学习的效果,考试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考。此外,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使纳税人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全社会树立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为实施行政复议法大造声势。

三、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及废止工作。

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投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清理、鉴定中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即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哪一级制定,就由哪一级负责清理、鉴定和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局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和废止工作将于9月20日前结束,各地应于9月25日前完,同时应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四、及时调整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由行政复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进行调整,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统一归口到法制工作机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的顺利施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人才同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正常的行政经费,对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复议事项所需设备等要给予必要保障。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制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