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9)096号  发表时间:1999/8/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为保障《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地税机关的贯彻实施,做好地方税收的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实施,提高思想认识。
颁发、实施《行政复议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行行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该法的实施,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从严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自觉遵守,认真实施。各地要安排时间组织机关及其基层全体人员学习《行政复议法》,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培训,对《行政复议法》主要内容、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要深入钻研,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行政执法水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认真清理文件,防止执法依据不当。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对本级地税机关、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征税及处罚规定,不得做为执法依据。本级机关制定的应立即修订;属上级地方机关制定的应向上报告;属其他机关制定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提请制发机关及时依法办理。
三、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行政复议法》已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了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的基本职责。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对此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切实履行职责。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法制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均不再以原复议委员会和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行政复议的工作。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税务法制工作,是税务机关对错误执法进行自我纠正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因此,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税收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各级地税机关应针对此项工作的特点,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充实工作人员,确定专人承办行政复议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四、做复议案件法律适用的衔接工作。《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划》办理,但从10月1日起,应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上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报送备案办法》(川地税发[1999]010号)的规定,报送复议、应诉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