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9)111号  发表时间:1999/9/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地方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三、企业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实物以及各项补助等。
四、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管理的主要形式包括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等。
五、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形式,都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当年的工资管理形式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同时报送企业的在岗人数(不含临工人数)、离退休人数;企业上年的工资发放、节余情况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简称“两低于”)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备案。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企业将超过部分工资额用于建立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七、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在进行改组改造后,不再执行该办法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批准,可按在“两低于”幅度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也可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核定其它工资形式及标准。
八、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如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且未达到上年核定工资标准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计税工资标准核定其在税前扣除额。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照人事部门每年核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对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实行提成工资管理办法的饮食企业,由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一、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工资,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均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的计税工资管理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十二、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550元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个别效益特别好(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可在计税工资标准以上20%的幅度内作税前扣除。地市州级及以下企业经市地州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局备案,省级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上述扣除标准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各地可作相应调整。十三、中央企业在川兴办的集体企业原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的,可继续执行;其余企业按当地的计税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其实发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内的可据实税前扣除。
十四、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及管理,并报省局备案。
十五、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