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51号  发表时间:1999/9/21  有效性: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