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9)637号  发表时间:1999/9/23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黑龙江、江苏、四川、广东、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化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全资控股2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9年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1月8日以川国税函[1999]424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