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9)063号  发表时间:1999/10/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四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均应在同级国库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原已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税款过渡专户,要按规定报同级财政和国库审批。税款过渡专户,只能核算税收保证金及未处理的税务行政罚款。
二、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监督管理,税务稽查部门对查补收入应及时开具税票解缴入库,"税务稽查收入"税款在月末、年末必须全部入库,不得留有余额。
三、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请严格按照川国税函[1999]179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稽查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专用章上方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即省局直属单位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州)直属单位为"××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县级单位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专用章中央位置刻"稽查"字样;专用章下方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字体为正楷。稽查征税专用章由县和县以上国税机关按上述规定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