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9)062号  发表时间:1999/10/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1999年、2000年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邮政企业(单位)名单附后。其他邮政企业所办人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其购置支出较小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购置支出较大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置支出大小标准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和费用,修理项目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但对数额较大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后,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具体数额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省邮政局所属市地州级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应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省邮政局和无收入的附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由省邮政局年初以上年实际支出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五、省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核定的全省工效挂钩方案向所属邮政企业分配指标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在省邮政局分配的工效挂钩指标内,各级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额,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