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9)425号  发表时间:1999/1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摊销,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分期扣除;装修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

三、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合同中未明确租赁性质的,应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应将计提和使用的分配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分配方案,各监管企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其余保险企业比照办理。市、地、州保险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