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1999)370号  发表时间:1999/11/16  有效性:有效
达川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达地税发〔1999〕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财税字〔1994〕009号、财税字〔1997〕75号、国税发〔1999〕65号、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鉴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具体规定尚不十分明确,请你们在工作中做好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辅导,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酌情从宽处理有关问题,积极稳妥做好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