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洋时装(成都)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开设专柜经营本公司产品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
文号:川地税函(1999)378号  发表时间:1999/11/26  有效性:有效
八洋时装(成都)有限公司:
你公司1999年11月16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你公司异地(绵阳市)长期经营,已构成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实,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等证件后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件,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在你公司目前未获准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等证件情况下,鉴于已异地(绵阳市)经营一年多及仍将继续经营下去的实际,你公司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司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代码证书、公司验资报告及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到异地(绵阳市)经营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接受税务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即按财政部(财税字[1985]第69号文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6]159号文免征教育费附加。
三、你公司未完备上述备案制度之前,税务机关已征税、费不退。
此复。